(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的协调和督办;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人事、财务、政务公开、接待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方面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民族事务科
参与研究制定我市贯彻执行国家民族政策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工作;承担组织有关民族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业;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问题;承办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指导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承担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研究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出版、社会发展事业的特殊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负责组织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开展民族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指导有关科技培训工作。
(三)宗教事务科
负责全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对宗教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各宗教的基本情况;联系各宗教团体,协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开展宗教法规和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及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承办设立其他宗教活动处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行政许可;承办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朝觐人员报名表和序列表的审核;负责穆斯林群众自费朝觐事务的组织、管理、服务等项工作;指导各区及宗教团体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指导基层宗教部门工作。
(四)语政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蒙古语文的表彰奖励活动;检查监督蒙古语名词术语的使用;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开展民族语文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五)翻译科
宣传贯彻有关翻译工作的政策法规,完成上级翻译机关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翻译和全市大型会议的现场口译、笔译服务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和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工作中的翻译工作;负责蒙古语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和全市蒙汉翻译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宗教团体服务中心
委属事业单位,协助宗教局工作。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