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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民委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24作者:来源: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重要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提升民族宗教工作水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清正、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民委要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第三条 重大决策出台前,要经过调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决策。
第四条 市民委重大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及事业发展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和经费预算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由市民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市民委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应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必要时也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媒体开展讨论,以便集思广益。
第六条 加强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及时通报市民委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
第七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根据民族宗教工作的总体要求,搞好中长期和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政务”。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政务活动和结果能公开的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诚恳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加强对科学民主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保证决策的正确执行、规范运行。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落实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市民委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相关部门、基层群众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基层群众的参与作用。
第十二条 委机关各科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并适时进行执行评估。确实需要调整和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落实不力的,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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