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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民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27作者:来源:点击:
第一章 “三重一大”范围
第一条 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建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
3.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市民委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5.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6.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7.年度考核、评比及奖惩等事项;
8.其他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
1.科级干部任免;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第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
1.自身能力建设;
2.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4.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第四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市民委委财务管理制度;
2.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3.中央、自治区、我市专项资金的申报;
4.其他的大额资金事项。
第二章 决策机制
第一条 集体决策的机制
市民委通过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1.出席党组会议的人员为党组成员,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
2.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会议可召开扩大会或联席会。
第三章 决策规则
第一条 “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第二条 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要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第三条 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第四条 决策后要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和工程建设。
第七条 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和票决制。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一条 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交需要会议研究决策事项的相应书面材料。
第二条 经市民委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第三条 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条 付诸实施。
第五条 年终,根据“三重一大”问题的性质,在全体职工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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