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乌海市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第四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包括:
(一)只涉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本机关政府信息;
(二)经本机关审定认为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本机关政府信息;
(三)其他依法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本机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或传真页左下角注明“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登记,并向申请人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但未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本机关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
本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没有按规定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