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委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牵头协调和保密审查工作,负责政策把关。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市民委重大决策;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六)市民委机构设置及职责;
(七)市民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八)市民委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市政府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处于未决阶段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并行:
(一)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查阅场所;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相关电子触摸屏等。
第三章 公开时限
第九条 依照《条例》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机关各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办公室,并由办公室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 办公室收到申请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以答复,通过乌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单形式给予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