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市民委
抽查对象:全市宗教活动场所
抽查内容: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执行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情况。
抽查方式:随机抽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地走访、检查资料等方式。
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20%。
(二)抽查项目名称: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核上报。
抽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抽查主体:市民委
抽查对象:申请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抽查内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是否符合批文的内容
抽查方式: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地走访、座谈了解等
抽查频率:因每年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核审批件数较少,此项采取一事一查方式,列为必查项。
(三)抽查项目名称:经批准成立、变更或注销的市级宗教团体。
抽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抽查主体:市民委
抽查对象:全市性宗教团体
抽查内容:1、是否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是否按章程开展有关活动。3、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抽查方式:随机抽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地走访、检查资料等方式。
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1处。
(四)抽查项目名称:对已经认定备案并在全市性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内任职的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抽查主体:市民委
抽查对象:全市性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内任职的宗教教职人员
抽查内容:1、是否在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要求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2、是否按照审查备案的要求实施。
抽查方式:随机抽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地走访、检查资料等方式。
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