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应根据权力清单编制相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即建立“一单两库”。
第五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予以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单位、执法证号等情况。
第六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对照抽查事项清单,从名录库中随机选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深入预选定的抽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常规抽查、专项抽查、书面抽查或现场抽查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经法制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我市民族宗教领域随机抽查的重点是: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登记项目变更,以及开展宗教活动情况。
第十条 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个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在抽查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做好执法过程记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结果应及时在本级“双随机、一公开”政务信息平台和民族宗教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