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民民族成份更改 |
事项属性 |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R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要件 |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居民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关系证明。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服务依据及法规主要条款内容 |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内民委发﹝2016﹞13号)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生父或者生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服务对象 |
户籍为乌海市的公民 |
申报表格 |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
咨询电话 |
0473-3998140 |
负责科室 |
民族科 |
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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