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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 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4-08作者:来源:点击: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 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维护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 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族团结,是民族工作的第一职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结合内蒙古民族工作的实际,就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发动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发展的内蒙古作出贡献。
二、创建目标
——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把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落实到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真正转化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和国家统一、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巨大力量,民族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发展是解决我区民族问题的基础,是确保民族地区团结稳定、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的一系列举措,保障富民强区和“十二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面体现。
——人民富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祖国统一的政治局面进一步巩固。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加强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加强和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保障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使影响民族团结的因素及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隐患有效消除,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得到切实维护,民族关系更加和谐,为构建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作出应有贡献。
——民族团结教育取得切实成效。各族人民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增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各民族风俗习惯和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尊重、传承和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的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明显增强。
——涌现出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涌现出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要培养和表彰一大批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旗(县、市)、模范乡(镇、苏木)、模范村(嘎查、社区)和模范单位,培养和表彰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通过发挥模范个人的典型示范和榜样带动作用,模范集体的团结凝聚和稳定保障作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促进和谐内蒙古建设。
三、具体措施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按照围绕中心、因地制宜、夯实基础、讲求实效的具体要求,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切实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为中心工作创造一个团结稳定的良好氛围,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大力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与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切实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
1. 努力搞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每年5月集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9月集中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宣传;在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和18个民族乡建旗、建乡纪念日、我区世居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有针对性地组织成就展和宣传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统一要求和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确保一切宣传阵地、一切传播渠道都成为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力量。
2. 按照既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既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既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的要求,抓好各级干部的学习教育。要以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共同组织编写的《民族团结教育通俗读本》为基本教材,在全区各级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党校要充分发挥干部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3. 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帮助各族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一定要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略高度,重视对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中小学要按照《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开设民族团结教育相关课程,高校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中充实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课的教育教学工作,使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入心入脑。
4. 大力开展先进典型学习宣传活动。在抓好经常性的宣传工作的基础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区性的民族团结先进事迹报告团赴各地巡回报告;组织培训一批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不定期到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等,作民族知识讲座、民族团结教育报告。
5. 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组织各族群众参观学习,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开展主题班会、团队活动、民族团结进步夏令营(冬令营)等专题活动。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建设,不断丰富教育基地的内容,使教育基地切实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民族团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 加强对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等信息的管理,杜绝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和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
(二)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自治区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分别授予“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模范个人享受自治区劳模待遇。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实际,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同时要组织好其他形式的表彰活动。
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旗(县、市)、模范乡(镇、苏木)、模范村(嘎查、社区)、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制定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旗(县、市)、模范乡(镇、苏木)、模范村(嘎查、社区)、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标准,对达到要求的进行验收和命名。 对授予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进行动态管理。受自治区及国务院表彰的模范集体应在达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标准并通过验收的单位中产生,没有被评为模范集体的单位主要领导不得被评为模范个人。
要关心和爱护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逢重大节日,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对他们进行走访慰问,有条件的可组织参观、学习。
对长期以来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国家统一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给予奖励性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支持这些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三)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
我区自1983年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以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已持续开展至今。实践证明,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是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的重要形式,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的有效载体。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形势下,要进一步总结活动月工作的经验,创新活动月的内容和形式,把活动月工作和其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活动月工作开展起来,坚持下去,取得实效。要根据自治区形势和需要确定活动月主题和内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活动月工作,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上新台阶。
(四)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自治区对国家拨付的兴边富民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
自治区要积极争取,将东部五盟市作为集中连片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请国家给予扶持。自治区将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超过30%的旗县(市、区)、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区给予扶持,在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各盟市、旗县要比照自治区的扶持政策,对所辖乡镇(苏木)和村(嘎查)实行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
自治区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旗县进行重点帮扶,逐步建立起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全方位帮扶的长效机制,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帮扶的优先位置,着力帮助各族群众解决就业、教育、住房等基本民生问题,着力支持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统筹辖区内各区域协调发展,对发展相对滞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采取党委政府重点支持、全社会关怀支援等方式,加快其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五)促进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繁荣发展
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丰富少数民族精神文化生活,对增强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民族文化事业的决定》,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不断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坚持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作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定期组织举办内蒙古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好少数民族文艺和体育活动,特别是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假日、传统文化赛事等,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各族群众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文化优秀传统,不断增强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对伟大祖国的自豪感。
切实落实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方针,推进双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着力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大力保护、抢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收集、整理和出版民族古籍,扶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六)保障和实现好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宾馆、饭店、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因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不同,拒绝接待和歧视各民族公民。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制定特殊政策,拓宽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市面用文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公共服务行业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七)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当前,我区的发展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人心思稳,人心思定,民族团结面临的形势很好。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地理条件限制、发展基础薄弱,以及境外敌对势力始终图谋破坏等因素,影响民族团结的诸多问题还将长期存在。
要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
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影响民族团结的重点问题和隐患。对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对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行为,以及境外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进行的破坏、分裂、渗透活动,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把推动发展作为解决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关键,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来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对少数民族特困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四、工作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实现科学化、规范化、长期化,必须建立健全推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
自治区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区民族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区民族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长效机制,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共同负责,自治区民委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各盟市(旗县)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宣传、统战、民族工作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
(二)协调配合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需要各方面、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宣传、统战、民族等相关工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职能,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广泛吸收各方面参加的创建工作网络,积极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创建活动。
(三)监督检查机制
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各地区、各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制定监督检查规划,采取专题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要把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四)条件保障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要重视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费投入,并列入预算,努力提供相关的工作条件,以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统战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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