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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作者:来源:点击:
内财行[2013]12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民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委:
粮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2]106号)和自治区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 2012]16号)精神,自2 0 1 3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了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促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3年9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
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促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2]10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信息产业的引导和扶持发展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委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提出财政政策建议,会同自治区民委制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配合自治区民委做好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民委根据制定的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确定专项扶持资金的投资领域和重点;负责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库建设;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拟扶持项目报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协调领导小组审定;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原则、
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方式
第五条 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原则:
(一)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信息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的项目,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的投入。
(二)整合资源,突出重点,深化应用,注重效益。优化整合蒙古文网络资源,扶持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社会各领域充分认可的蒙古文综合性网站,促进蒙古语言文字学习使用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开发。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项目资金的安排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 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基础研究;
(二)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三)蒙古语言文字资料库建设;
(四)蒙古语言文字综合性网络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
(五)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宣传培训、推广应用;
(六)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七)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和管理以及项目评审等;
(八)自治区政府确定的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其他重点项目支出。
第七条 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采取财政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三种补助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任务及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客观需求,申请其中之一补助方式。
(一)财政直接补助: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基础研究、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综合性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公益性项目,以及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编制、项目评审等项目。
(二)贷款贴息:适用于具备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应用开发能力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实施的自治区本级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重点发展项目,其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适当贴息补助。贴息资金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和当年贴息率计算确定,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三)以奖代补:对在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的普及、推广和应用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盟市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仍用于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各盟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
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第九条申报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
(二)属于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信息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民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规模,每年1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项目单位按以下程序报送申报材料。
承担自治区级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单位或申请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的盟市,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或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民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承担的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项目资料库建设和管理、项目评审等资金申请报告、经费预算明细及相关资料直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内容
各盟市、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有关要和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的补助原则及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申请项目资金支持。
(一)申请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时需要附以下文件:
1.项目申报正式文件。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背景、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周期、总概算、取得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拟申请补助资金的数额它方式筹措资金情况等。
2.项目建议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文档等。
(二)申请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单位,除提供上述(一)所需文件外,还需提交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账单及付息凭证等。
(三)申请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的盟市需附以下文件:
1.盟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本盟市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的普及、推广及应用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相关证明资料。
(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申报单位在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未完成和未验收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金。
第十二条 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严格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自治区民委对各单位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初审,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初审入围项目进行评审。公示结束后,将拟支持项目报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民委、财政厅依据评审、公示、审定结果和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情况以及确定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确定项目支持额度,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调整、变更预算的,要按照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和民委审批;重点项目要报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建立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监督约束机制。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民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要对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拨付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造成项目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追回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 7号)之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他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要责令停工,财政资金余额全部收回。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自治区民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同时,要对专项扶持资金支出的效益进行分析和绩效考评。具体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 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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