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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民委“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27作者:来源:点击: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限,超过限定数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公示,接受民主监督。健全完善物资采购相关制度,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干部提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重要岗位人事变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及招标组织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负责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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